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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总站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总站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总  则
总站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单价1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两年以上的单台设备)和生产办公用品等实物的管理。为了使总站的资产得到合理使用,提高固定资产和各项物资的使用效率,保证总站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制定以下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物资的采购
第一条  申报固定资产和各项物资采购计划。总站各科室所需办公设备及用品由科室负责人做物资采购计划,报总站办公室备案:1、单价在150元以内的办公用品采购,可直接到办公室报批采购;2、单价在150~1800元(不含1800元)的办公用品采购须填“紧急设备申购表”;3、固定资产采购必须填报“XX年政府采购计划表”, 并于本年底报次年申购计划到总站办公室。损坏或丢失的物资申购须附说明报告,并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电脑耗材必须经过科技信息室出具鉴定意见。
第二条  报批物资采购计划。总站办公室对采购计划进行核实,报计财室安排资金,然后报总站领导审批;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必须由总站站长审批。
第三条  物资采购的实施。总站各科室所需办公用品由总站办公室进行采购;分站所需办公用品可自行采购;总站各科室及分站所需固定资产统一由总站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不得自行采购。
    第二章 物资的领用
第一条 库存办公用品领用。各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到办公室办理领用手续;特殊情况也可指定其他人办理;个人私自领用不予办理。
第二条 新购办公用品领用。领用新购办公用具及电脑耗材必需将原使用物品交回,否则不予办理领用新购物品。
第三条 固定资产及大额办公设备领用。领用固定资产及大额办公设备必须在办公室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属于科室内共用设备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登记;属于个人使用设备由使用人签字登记,不得由他人代理登记。
第四条 固定资产及大额办公设备变更登记。总站办公室拥有全站物资的所有管理权和分配权,总站各科室及个人对登记使用的物资只有使用和保管的权利。固定资产及大额办公设备变更使用权必需到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原领用人将原领用的设备交回办公室,经办公室请示总站领导同意,再由新领用人到办公室办理领用登记手续。部门或个人私下交换、变更物资使用权视为无效,所有责任由原签字登记人承担。
第三章 物资的退回
第一条 固定资产及大额办公设备因损坏或达到物资使用期限不能再使用的,需将物资实物交回办公室,并附设备退库登记表;电脑及附属设备(打印机、扫描仪、移动存储器等)需经过科技信息室出具使用状况书面证明。由办公室报总站站长审批后,原领用人到办公室办理物资退库手续,完成物资退库。未交回物资实物的不予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条 固定资产或大额办公设备丢失,由当事人上报丢失原因书面说明,科室负责人及证明人签字证明,报总站办公室备案;经总站站长批示明确责任后,予以办理物资报废消帐手续。
第四章 物资的日常使用保管
第一条 共用办公设备及用品管理。共用办公设备主要有空调机、打印机、扫描仪、绘图仪、数码相机、GPS定位仪、饮水机、电话机、办公家具等。各科室、分站必需指定专人负责共用办公设备的日常使用、保管和维护,保证设备外观整洁,配置完整,性能良好。科室负责人、分站长承担共用办公设备完整性、完好性的责任,总站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条 共用办公耗材管理。共用办公耗材主要有复印纸、绘图纸、打印墨盒、光碟等。分站长、科室负责人负责管理共用办公耗材的日常使用,做到合理使用,有效节约。总站办公室负责各科室共用办公耗材的耗费核算和费用控制,并对日常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条 个人使用的办公设备及用品管理。个人办公设备及用品主要有电脑及附属设备、数码相机、GPS定位仪、办公桌椅、移动存储器、计算器、罗盘、交通工具(摩托车、自行车)等。 个人登记使用的办公设备及用品由登记使用人全权负责其使用和保管,承担办公设备及用品的数量完整、质量完好的责任。使用人应按办公设备及用品的正确操作规程认真使用,特别在野外工作中应注意防压、防震、防摔、防潮,使用完后应对其进行合理的清洁和包装,在一定的使用时间内还须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
    第四条  用项目费用自行购买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的管理。总站各科室各分站用项目费用自行购买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品,不能视为私人物资,须到办公室登记备案,总站办公室拥有对该物资的所有管理权和分配权。
  第五条 总站院内所有地面建筑及公共设施(配电设备、楼道设施、公共照明设施、健身设施等)由物业办公室负责日常使用维护管理,按照《总站物业管理办法执行》;车辆管理按照《总站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物资的维修及赔偿
第一条 办公设备及用品发生损坏时,报维修计划到总站办公室备(电脑及附属设备先报总站信息室出具维修鉴定)。在产品三包期内的按照产品三包程序维修;超过产品三包期限的,办公室申报维修计划预算,经总站领导审批后,负责联系维修。办公设备及用品维修结束,由使用人亲自负责验收。
第二条 办公设备及用品发生丢失或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坏不能使用的,责任人必须按原物净值进行现金赔偿,原物净值=原值-累计折旧[(原值-原值×3%)/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的,责任人可上报书面说明,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由总站办公室报总站领导请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本试行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物资管理相关规定自本试行办法执行之日起失效。附××年政府采购计划表、紧急设备申购表、设备退库登记表格式。

                                                     
 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20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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